臺北市法定禁菸場所有哪些?違規吸菸罰則?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之室外場所與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與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規定,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三、依據菸害防制法第40條規定,不得吸菸之場所,違規吸菸者(含電子煙、加熱菸),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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