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之修正後菸害防制法,重要規定重申 說明如下:
- 全面禁止電子煙:
- 使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供應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販賣、展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 鍰,並應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 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 使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供應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販賣、展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 鍰,並應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 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 未滿20歲之人禁止吸菸:
- 吸菸者,應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 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 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 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 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