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提升本市20歲以下民眾及青少年對於修正後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認知

  • 發布機關: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

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之修正後菸害防制法,重要規定重申 說明如下:

  1.  全面禁止電子煙:
    • 使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供應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販賣、展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 鍰,並應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 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2.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 使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供應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販賣、展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 鍰,並應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 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3.  未滿20歲之人禁止吸菸: 
    • 吸菸者,應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 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 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 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 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發布機關

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