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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修正菸害防制法規定,行政院將另訂定施行日期

  • 發布機關: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

  1. 依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211號令辦理。
  2. 衛生福利部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CTC)、國際經驗及各界意見,研擬菸害防制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於112年1月12日完成三讀,總統於112年2月15日公布(修正菸害防制法如附件1、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2),行政院將另訂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 未滿20歲禁止吸菸。
    • 全面禁止電子煙。
    • 菸品不得使用公告禁用之添加物。
    • 擴大室內外公共禁菸場所。
    • 菸盒警示圖文增加至50%。
    • 增訂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機制。
    • 加重罰則。


發布機關

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