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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環境部修正「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

為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12年8月22日改制為環境部,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為「環境部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酌修相關文字,另為利本要點與中央主管機關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7條第3項授權訂定辦法制度銜接,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產品碳足跡減量標籤相關申請規定。

(二)修正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期間為2年。

(三)增訂本要點有關產品碳足跡標籤之申請、變更及碳足跡

產品類別規則相關規定不再適用之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