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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人應備證件 
  1. 第1類兒童:(臨櫃申請者需備,傳真、郵寄、網路申辦則免)  兒童及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2. 第2類兒童:(網路申請者需填寫授權書)  
    1. 兒童及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2. 其他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1. 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    
      2. 特殊個案者:本府社會局核定之證明文件    
      3. 罕見疾病患者:診斷證明書    
      4. 重大傷病患者: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或重大傷病卡
  • 補助對象:
  1. 第一類:設籍本市六歲以下之兒童,且其父母之一(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二年者。
  2. 第二類:   
    1. 設籍本市六歲以下之兒童,且具本府社會局核定之低收入戶身分者,或經本府社會局核定之特殊個案,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   
    2. 設籍本市十二歲以下之兒童,且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患者,或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者。
  3. 第三類:設籍本市六歲以下之兒童,且持有「臺北市第3 胎以上兒童證明卡」(以下簡稱證明卡)者。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一者,得持證明文件至本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申請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證(以下簡稱補助證)。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特殊個案之對象,指經本府社會局協助安置於育幼院、安置中心、寄養家庭之特殊個案之幼童。
  • 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1. 第一類補助對象:   
    1. 急診掛號費、急診及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   
    2. 七次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及健康諮詢費。
  2. 第二類補助對象:   
    1. 門診、急診掛號費、部分負擔費用及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   
    2. 七次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及健康諮詢費。   
    3. 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
  3. 第三類補助對象:門診、急診掛號費、部分負擔費用、住院之部分負擔費用及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補助項目。 特約醫療院所辦理前項各補助項目之部分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掛號費依臺北.
市立聯合醫院收費標準;第一類、第二類補助對象健康諮詢費及第二類補助對象之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上限,由衛生局另定之。
各類補助對象於住院期間屆滿補助年齡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出院日止。